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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撰写时间: 2007-11-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行政审批事项十三

 

一、事项名称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

     能否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1、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备和设施;

    2、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六、申请材料

    1、 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3、 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当年度最近一次监测报告单);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表;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6、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7、 书面申请报告。

 

七、申请表格

   无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按照“申请书示范文本”填写申请书,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向市环保局递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市环保局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依法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环保部门出具批复意见。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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