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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十四
一、事项名称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停止正常使用或运转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1、有停止运转的正当理由;
2、有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3、符合法定的其它条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六、申请材料
1、拟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环保审批和验收资料;
2、监察支队核发《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另行委托运营的提交协议和方案以及受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关于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申请报告;
5、污染物处置前处置后监测报告。
七、申请表格
无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在环保局一楼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复。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给予批复,无有效期。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