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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十五
一、事项名称
拆除或闲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核准
二、行政许可内容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许可:
1、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
2、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3、污染物纳入其它处理系统的;
4、因停产10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理由;
2、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3、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
4、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
七、申请表格
无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在环保局一楼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后20日内批复。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给予批复,无有效期。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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