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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退役或者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撰写时间: 2007-11-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行政审批事项十七

 

一、事项名称

    拟退役或者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二、行政许可内容

    在惠州范围内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1、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2、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

   (法律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六、申请材料

    1、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申请书;

    2、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七、申请表格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固体废物管理站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市环保局审批——申请单位领取批复。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不同意该项申请、补充相关资料或委托环境保护咨询机构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指导下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后及环境保护验收后,根据评审意见及验收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批复函,无有效期。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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