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
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修订;
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的全部修订。
本标准代替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部分的内容。
本标准全部代替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盟(EU)1999年6月17日生效的97/24/EC《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的指令》中第五章附录2《关于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气体污染物的测量要求》的全部技术内容,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等同采用97/24/EC对摩托车的排放要求(即欧Ⅰ),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等同采用97/24/EC修订稿对摩托车排放要求(即欧Ⅱ);并对摩托车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提出了耐久性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2-2000《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6月14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
GB/T 5359.5-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两轮车质量
GB/T 5359.6-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三轮车质量
GB/T 4570-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耐久性试验方法
GB/T 5374-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