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构建和谐惠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惠州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其排气污染物必须符合规定排放标准。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时间: 2006 年 7 月 1 日起 。
三、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前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符合规定排放标准。
四、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将联合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点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车辆,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维修并处以 100 元罚款,同时暂扣行驶证(营运证);车辆维修后经复检合格的,给予领回行驶证(营运证)。
(二)车辆维修后经复检仍不合格的车辆,取消其车辆登记手续并禁止上路行驶。
(三)车辆排气污染物超标问题突出的营运单位和法人代表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五、本通告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特此通告。
惠州市环保局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交通局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