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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2008〕125号
印发《惠州市淡水河流域项目环保准入指引》的通知
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淡水河流域项目环保准入指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淡水河流域项目环保准入指引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淡水河流域 项目准入 通知
抄送: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附件:
惠州市淡水河流域项目准入环保指引
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环保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淡水河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粤环〔2008〕32号),以及其它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环保指引。
一、淡水河概况
淡水河发源于深圳市梧桐山,流经深圳市龙岗区的横岗、龙岗、坪地、坑梓镇,经我市惠阳区的秋长、淡水、永湖后在惠城区马安汇入西枝江,全长95公里,流域面积1308平方公里,是西枝江一级支流,东江的二级支流。
二、淡水河水环境质量现状
目前,我市淡水河流域人口总数约55万,生活污水排放量约5000万吨/年,COD排放量约12000吨/年。我市淡水河流域共有重污染企业62家,生产废水排放量400.54万吨/年,COD排放量382.18吨/年。根据省环保局组织华南环科所、深圳和惠州市环保局完成的《淡水河(土湖断面以上)流域污染源调查和整治工作报告》:淡水河污染的主要根源在于深圳市龙岗区,其与惠州市的交接断面水质已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河水发黑发臭,污水总量和COD总负荷分别占流域的95%和94%,主要污染来源于城镇生活污水,其次是皮革、电镀、印染洗水工业和养殖废水的污染。从2000-2007年监测数据分析,淡水河西湖村断面、南坑桥下断面的水质一直为劣V类,其影响因素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和石油类等有机污染,其他项目也有不同程度的超标。
淡水河是东江的重要支流,淡水河水质的好坏对确保东江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00年以来,深圳、惠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淡水河污染整治计划(土湖断面以上河段)》要求,积极推进淡水河污染整治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淡水河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流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远远超出环境容量,淡水河及其支流龙岗河、坪山河等主要水体劣于Ⅴ类。
三、淡水河流域项目准入环保指引
(一)禁止引进类项目:
禁止在流域内新建和扩建造纸、电镀、制革、印染、线路板、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以及排放含汞、砷、铬、镉、铅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二)暂停审批类项目
在未按省的规定,实现相应的水质目标前,流域内(除定点基地外)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食品加工等污染行业和生产过程中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等相关行业项目,以及在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区域的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
(三)严格限制类项目
流域内严格限制水污染型、耗水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项目。
(四)鼓励引进类项目
积极鼓励和大力引进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四、淡水河流域新建项目环保要求
淡水河流域落户的项目,除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环保相关政策规定外,还应进一步落实如下要求:
(一)对员工超过100人或日排放生活污水超过30吨且未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项目,须自行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设置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提高废水综合循环利用率。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提升工艺技术水平。
五、主要环保法律法规摘要
1、《广东省珠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在区域内建设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染料、炼油、农药和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
2、《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流域内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
3、《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东江主干排水系统:包括东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西枝江、增江主干的广大集水区域,排水最终只能进入水源地东江。在本区域内不得建设水污染型工业、不宜布置大型城区”。“大亚湾区域整个系统可由南、北两个子系统构成:南线收集新圩、秋长、淡水、澳头等地排水,经处理达标后由放流管排向大亚湾南侧外湾的专设试验区;北线收集永湖、沙田、霞涌及石化工业区等地排水,经处理达标后由放流管排向大亚湾北侧外湾的专设试验区”。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粤府[2006]122号)第五条:“造纸、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发酵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定点基地外的重污染行业项目”。
5、《关于印发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43号):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各级环保局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环境保护部明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②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③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④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项目;⑤环境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⑥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⑦对相邻或下游地区造成重大或较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