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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02-11-1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现场工作会议情况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 47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自开展以来,在全国城市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对推动城市政府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执行情况来看,考核创模工作的指标体系基本反映了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程度,对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城市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考核创模工作的一些指标相对滞后。因此在确保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必须提高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要求 , 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典型和表率作用,同时促进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水平。
   我国西部部分城市已在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将对引导西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西部城市特殊的地理、气候特征,以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速度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为推动西部创模活动的开展 , 在创模工作中对西部城市实施分类指导。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中的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空气污染指数 API”“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等项指标进行了调整,同时增设了 “ 中小学校环境教育普及率 ” 指标(详见附件)。
    请已命名和正在开展创模以及准备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对照指标要求,认真分析本地情况,抓紧制定整改计划和创模工作规划及计划,确保创模工作产生实效,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调整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
1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方案);
2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方案)
一、基本条件
1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国或全省前列
2 、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3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5%
二、考核指标
1 、社会经济
( 1 )人均 GDP>1 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 GDP>1.5 万元)
( 2 )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 3 )人口出生率 < 国家计划指标
( 4 )单位 GDP 能耗 < 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 5 )单位 GDP 用水量 < 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2 、环境质量
( 1 )全年 API 指数 <100 的天数 > 全年天数的 80%
( 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96%
( 3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 且市内无劣 Ⅴ 类水体
( 4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60dB(A)
( 5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70dB(A)
3 、环境建设
( 1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5%
( 2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5%( 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园林绿地面积 > 全国平均水平 )
( 3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60%
( 4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95%
( 5 )城市气化率 >90%
( 6 )城市集中供热率 >30%
( 7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0%
( 8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70% ,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 9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90%
( 10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60%
4 、环境管理
( 1 )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 2 )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 3 )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80%
( 4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80%
( 5 )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注: 1 、西部城市只能选择分类指导指标中的一项。
2 、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定义、计算和解释,按调整后的《 “ 十五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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