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环函〔2006〕163号
关于规模化养猪场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
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各规模化养猪企业:
为了做好规模化养猪场污染治理工作,考虑到我市的环境容量,现就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消纳鱼塘水面面积大于或等于2亩/100头(存栏)的,入塘废水排放执行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一级标准;没有鱼塘消纳的和消纳鱼塘水面面积小于2亩/100头(存栏)的,外排(入塘)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
二、监测验收采样地点统一定在有硬底化防渗处理设施的外排口。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养猪场 排放 通知
抄送:市环保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局各片办事处
惠州市环保局办公室 2006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