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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2006〕88号
关于做好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
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在惠城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为给中、高考学生提供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保证普通高考和中考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现就今年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各负其责,共同开展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在中、高考期间(高考6月7日-6月10日,普通高考中的英语(2)口语考试6月12日;中考6月20日-6月23日,若有改变,以教育部门的通知为准)和考前半个月内,对各类噪声污染源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除特殊应急工程外,禁止建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建筑工地边界外200米范围内有住宅的,只准在7:00-12:00,14:00-19:00时施工;中、高考期间考场周围300米范围内的建筑工地不得施工。请各有关建筑企业调整施工计划,提前做好准备。
2、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的,停止营业。
3、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防止露天娱乐和集会等活动产生噪声扰民,严格查处机动车鸣放喇叭。
4、考试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考场周围的道路实行临时性交通管制,环保及相关部门对其它噪声源实行临时管制。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在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危害严重的噪声污染事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四、环境监察支队(大队)要充分发挥现场监督执法作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理。在考试期间,派出环境监察人员在考场周围进行巡查,对考场附近产生影响考试的噪声污染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五、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配合,对于产生噪声扰民的现场要及时监测和取证,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控制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办、惠城区建设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惠州市环保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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