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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保决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撰写时间: 2007-05-22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2006年3月3日上午,广东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召开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会议

会议认为,《决定》在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初正式公布了,让我们感受到了环保事业的春潮涌动。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时期,在环境保护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和困难同在的特殊时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了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治国方略,展示了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科学发展的坚定信心。同时指出,《决定》将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并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突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现实性、关键性和紧迫性,要完成以污染防治为重点的七项任务,实现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的目标,需要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更需要环境监察机构强有力的监督执法。会议强调环境监察工作重点要围绕维护环境安全,特别是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要求总队全体职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并贯彻《决定》的精神,坚定信心不动摇,抓住机遇不松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迎接环保事业新的春天。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会议要求,总队全体职工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暂行规定》贯彻好、落实好,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更好地肩负起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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