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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和审批程序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报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
(2)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总结;
(3)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
(4)展示企业环保形象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2、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企业进行核实;
3、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
(二)审批程序
1、国家环保总局收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环保专家和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2、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环保总局在中国环境报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公示10天,接受群众多种形式的举报,并组织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3、经公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查处群众满意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组报请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审定通过“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