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局各有关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污染行业监管,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的作用,强化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在重污染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职责,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目前管理实际,现就我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年审
(一)审核程序和条件。
1、实行新年审表格及处理细则。
为完善年审表格填写内容,规范年审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总量控制要求,从8月1日起启用市局制定的《惠州市重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试行)》及配套的年度审核处理细则(详见附件1及附件2)。
2、年审所需材料。
(1)企业所需提供材料:
a、排污许可证年审表;
b、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c、全年废水、废气、噪声监测报告;
d、根据管理需要要求企业提交其他材料;
e、县(区)企业还需由县(区)环保局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现场监察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各业务部门按要求向年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作为年审依据:
a、监测部门提供重污染企业季度常规监测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汇总表;
b、监察部门提供排污费缴纳情况、核实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重污染企业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表及现场检查记录;
c、法规部门提供重污染企业行政处罚及结案情况汇总表;
d、固废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危险废物及严控废物的处置情况汇总表。
为简化企业年审办理程序,提供便民服务,采用由各部门向年审主管部门提供信息的方式,企业无需到各部门盖章确认。市局各部门信息提供工作须由专人负责,在每季度末前十天将各重污染企业的相关信息汇总列表,使用电子文档通过我局内网放到监督科的文件夹底下。各县(区)局年审部门参照上述办法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文档,并在每季度末前十天将上述几个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到监督科电子邮箱(hzhbjdk@tom.com)。
3、审核程序
(1)企业材料预审合格后受理。
(2)县(区)企业由县(区)环保局年审部门经办人核实年审表格各项内容后填写预审结果并签名,再由年审部门领导及各局级领导签写初审意见,盖章后报市局;惠城区企业直接由市局经办人核实各项年审内容后填写预审结果并签名。
(3)市局经办人填写意见。
(4)市局科室领导填写意见。
(5)市局分管领导填写意见。
(6)市局局长审批。
主管副局长审批
4、通过年审的条件。
(1)监测报告达标;
(2)固废处置符合要求;
(3)已缴纳排污费;
(4)无擅自扩建、改建行为,废水年排放量未超排污证许可量;
(5)现场检查生产车间、排污设施、排污口设置等符合环保要求;
(6)没有群众投诉污染问题或投诉的污染问题已解决;
(7)完成环保部门其他各项工作要求。
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按附件2的处理细则处理完毕后,原则上同意通过年审。
(二)对不按规定申报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年审时间一般为发证月份,规定企业在发证月申请年审,对企业超过年审月份一个月仍未来办理年审的,责令其限期办理,若企业连续两年不来办理年审的,则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根据企业存在问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同时上报我局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对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治理,并暂扣排污许可证,详见附件2的处理细则。
(三)对违规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
我局负责对各县(区)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县(区)负责的许可证初审工作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若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规操作、渎职怠慢的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抄送县(区)党委、政府及监察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新核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新建项目验收后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各县(区)环保局应认真把关,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对于经核实未按环评审批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的坚决不予以受理许可证申领材料。
我局新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同时,向企业下发《重点污染源申领排污许可证后续事项告知书》,并抄送市局各业务部门及各县(区)环保局,告知企业办理排污申报、固废登记、监测委托等工作。
三、新建项目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我局对试生产期间的建设项目下发试生产决定书,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同时向各县(区)环保局、市监察分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各单位需按通知书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监管,并督促其按期完成验收。
四、企业因整改等原因更换临时排污许可证。
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治理、总量减排、实施清洁生产的,可暂扣排污许可证,并报我局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完成任务后再重新核发正式排污许可证。
各县(区)环保局近期应进行一次清查,清理因整改、核查或清洁生产等原因换发临时证的企业,将企业完成情况上报我局,督促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到我局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存在客观原因未能完成的,需报我局延期)。
五、企业排污许可证延期、变更、吊销、注销等事项。
重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延期、变更、吊销(注销)等事项由我局负责。
(一)延期
排污许可证到期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通过年审后可报我局延期,延期时限一般为三年:
1、符合产业政策,不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2、暂不要求进入园区,所在地非敏感区域,符合用地规划;
3、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环保设施完善,环保管理符合要求。
(二)变更
排污许可证变更参照我局《关于加强重污染企业转让、变更业主环境管理的通知》(惠市环〔2007〕176号)执行,尤其实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电镀、线路板、印染、制革等行业,各县(区)环保局加强把关,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此外,考虑到电镀企业的整合入园工作近期开展,所有涉及电镀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申请我局一律暂停审批。
(三)吊销(注销)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区)环保局报我局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1、超过两年未年审的;
2、由市政府发文或总量减排工作要求关闭的;
3、排污许可证已到期,不符合延期条件的;
4、违法排污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
5、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偷排、直排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6、企业倒闭或搬迁申请注销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由各县(区)环保局负责监督企业,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并通报各相关部门配合制止企业产污染环节的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我局验收的,可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恢复排污。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县(区)有关工矿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