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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国污普办〔2008〕9号
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指导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顺利完成,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系数手册》使用等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印发的《系数手册》仅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使用。环境统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按现行的方法和规定执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时,只能采用本次下发的《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进行核算。
三、本次印发的《系数手册》涵盖了我国351个小类工业行业,其中25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可直接使用,92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使用;钾肥制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中聚甲醛、环氧树脂、酚醛树脂等20个行业小类部分产品的产排污系数将于2008年5月另行印发;其他工业行业企业产排污量的核算,可采用实际监测法或物料衡算法,采用实际监测法时,每年监测频次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使用《系数手册》核算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时,要按照《系数手册》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依据相关产品种类(名称)、原料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以及相关末端处理技术,正确选取、使用产排污系数,根据企业2007年度产品实际产量或原材料消耗量,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
五、工业源产排污量的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三种核算方法的使用,严格按《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执行。采用符合规定的规范监测数据或合理的物料衡算数据计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时,要按照该技术规定,用《系数手册》提供的产排污系数对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数据填报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普查表中。
六、普查对象产排污系数选取不合理、核算方法不正确时,普查机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改正。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必须由普查对象与普查机构共同确认。若普查机构提供符合技术规定要求的资料,普查对象不予认可时,普查机构应向普查对象认真负责地作出说明,如双方仍有分歧,普查机构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并与企业填报的普查表一同录入普查数据库系统上报,并作出说明。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当地(县、区及以上)普查机构认可,可适当调整其排污系数或据实填报产、排污量。
(一)废水量、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及排放量,普查对象能提供规范的计量数据的,可按照计量数据的统计填报。
(二)普查对象使用《系数手册》所列末端治理工艺(技术)之外的污染处理设施,且有有效资料证明其处理效率不同于《系数手册》所列治理工艺的,可适当调整其排污系数。
(三)有有效资料或证据证明普查对象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率明显低于(差10%以上)《系数手册》测算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率时,应按照实际运行率核算排污量。
八、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省级和市级污染源普查技术骨干的《系数手册》使用培训,各省或市级(地、州、盟)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区、县污染源普查技术骨干的培训,并于2008年3月7日前完成培训。
九、本次印发的《系数手册》每套共10册,发至各省级和地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请各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即通知各地级(市、州、盟)污染源普查机构收到《系数手册》后,尽快发送给所辖区(市、县、旗)污染源普查机构。各区(县、旗、市)《系数手册》发放数量可依据其工业污染源数量多少有所区别。
《系数手册》电子版请登陆全国污染源普查网页http://cpsc.sepa.gov.cn/下载专区下载使用。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