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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罚〔2008〕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冶建工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姚晋川
详细地址:惠州市桥东东平鑫月.汇峰花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于2008年4月2日13时25分在惠州市桥东东平鑫月.汇峰花园工地,未经批准擅自超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吊塔、钢筋切割机、铁锤、电钻等机械,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4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74号),现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以壹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或持银联储蓄卡到环保局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缴款收据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南坛分理处
帐 号:2008020819200001566
收款单位:财政代收款项暂挂户
开 户 行:建设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
帐 号:2410350090800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横江三路4号 邮编:516001
联系电话:2167975 传真:2102599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抄送: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城区规划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