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位于惠城区水口办事处东江工业区的厂区,因2008年6月4日废水监测超标,其中铜超标1.7倍,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市总量减排工作的要求,对你单位做出如下限期治理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如下整改任务:1、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一级标准;2、规范厂区集污管线的设置和标识,必须使用明管明渠;3、严格按《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4、完善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增设COD等在线监测因子,并与我局联网。
二、责令你单位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如下总量减排任务:通过采取建设废水回用设施或提高生产用水回用率等措施,确保废水排放量削减40%以上,并安装生产用水及回用水表。
三、你单位应当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治理方案,方案经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评审后报我局监督科备案;按上述各项要求及期限完成整改任务后,在2009年4月15日前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整改验收监测,在5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验收监测报告,办理验收手续。
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我局将依法报市政府关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