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惠州沥林永续电镀厂
限期治理的决定
惠州沥林永续电镀厂:
你单位位于惠城区沥林镇第一工业区的厂区,因2008年1月11日废水监测严重超标,其中铜超标59倍,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限期治理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10日内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在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任务,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二、整改期间须停产整治,不得排放废水,并由我局暂扣排污许可证;整改完成后必须报我局检查同意后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方可调试废水处理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并发回排污许可证,生产车间方可正式恢复生产。
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我局将依法报市政府关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