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省环保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我市2008年环保信用评级重点污染源名单,并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自觉按《惠州市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工作方案》(可在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gdhzepb.gov.cn/下载)的要求做好相关环保工作。
二、我局将于2009年1月31日前对列入名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级结果,并将拟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拟评价结果的意见反馈我局,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同默认)。我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三、我局将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对拟评级结果公示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附件:2008年惠州市环保信用评级重点污染源名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