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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隆发鞋业(惠州)有限公司一期工程试生产(运行)的决定书
撰写时间: 2008-09-03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惠市环函〔2008〕669号

 

关于同意隆发鞋业(惠州)有限公司一期工程试生产(运行)的决定书

 

隆发鞋业(惠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一期工程项目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我局会同博罗县环保局2008410日的现场检查情况,认为你公司一期工程已基本按照我局对你公司项目的环评审批要求,落实并完善了相应的污染治理及回用水设施,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同意你公司一期工程向我局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投入试生产(运行),并进一步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一期工程生产废水控制在100吨/天、生活污水控制在480吨/天以内,并按要求落实好相应的回用措施,确保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至喷漆线、锅炉除尘、散热水塔、绿化和冲厕,回用率不小于60%。否则,不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二、认真做好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的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

三、  试运行期为4个月。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应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在试运行期满30日前携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向我局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我局将组织强制验收,验收不合格将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运行)。

四、  试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八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试生产(运行)  决定书

抄送:博罗县环保局,市局生态科、监测站、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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