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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函〔2008〕736号
关于同意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首期工程试生产(运行)的决定书
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项目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我局2008年8月29日组织的现场检查情况,认为你公司已基本按照我局对项目的环评审批(惠市建环审〔2005〕89号)要求,落实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同意你公司向我局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投入实物试生产(运行),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 做好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环境监
测和排放污染物的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
二、 试运行期为5个月。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4个月内,应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在试运行期满10天前携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向我局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 试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试生产(运行) 决定书
惠州市环保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