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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胜宏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试生产(运行)意见的函
撰写时间: 2008-09-1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惠市环函〔2008〕767号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试生产(运行)意见的函

 

胜宏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项目试生产的申请报告、惠阳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我局2008年9月9日的现场检查情况,认为你公司已基本按照我局对你公司项目的环评审批要求,落实了工业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基本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原则同意惠阳区环保初审意见及相关补充意见,你公司在向我局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投入试生产(运行),并进一步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  安装回用水处理系统和回用水表,并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投入运行。

二、  严格按照承诺书要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投入运行。

三、  按要求2008年10月30日前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控系统。

四、  按承诺书要求,于2008年10月30日前建设专用排污管道,将经处理后达标废水引入淡澳河排放;在专用排污管道建成以前,由你公司用槽罐车将处理后达标废水运至惠阳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生产废水不准排入淡水河。

五、  认真做好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的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委托惠阳区环境监测站对废水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废水转运台帐,每日记录设施运行和废水转运情况。

六、  试运行期间为5个月。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应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在试运行期满30日前携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向我局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我局将组织强制验收,验收不合格将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运行)。

七、  试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八、  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惠阳区环保局负责。惠阳区环保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指派专人负责对槽罐车运输生产废水至惠阳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风险事件发生。

九、  你公司必须按承诺时限完成配套环保工程,如不能如期完成,我局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停止你公司试生产。

 

二○○八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试生产(运行)  决定书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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